Photo Credit: unsplash 同步發表於 https://raviwu.github.io/books-building-blocks-liberty/docs/part-1-economics/part-1-01-on-property-and-exploitation/ 1 有關財產與剝削 # 與 Hans-Hermann Hoppe 合著 1 # 每我說「我擁有一間房子」,通常意思是:我有權處置這個描述中的物件,在不侵犯他人同樣的物品所有權之下,我可以用任何理由自由使用這個描述中的物件。我同樣有權希望我的物件,也就是我的房子,不受他人支配其所有物的行為影響。所有權一般來說都是特定物理對象的延伸屬性。這些物品是經濟商品,因此有價值,否則沒有人會主張擁有。但擁有並非擁有這個物品所延伸的價值,擁有只適用在物品本身。我不擁有我的房子的價值。我擁有一間物理上存在的特定房子,我有權期望其他人不會損壞它。 2 # 儘管這種財產理論合理 1 ,但在當代政治經濟學和哲學中,對於財產權涉及的是物品的價值還是物品本身,充斥著困惑。 2 因此,有必要澄清,為什麼將財產權僅適用到物品本身是對的;以及,為什麼產權概念延伸到物品價值是有缺陷的。 首先,應該指出的是,這些理論是互不相容的。人的每個行為都可能改變另一個人財產的價值(或價格),這點很容易認知。如果 A 進入勞動力或婚姻市場,可能會損害 B 在這些市場中的價值。如果 A 改變了對啤酒和麵包的相對評價,或者 A 決定成為釀酒師或麵包師,就可能會改變其他釀酒師和麵包師所擁有的財產價值。根據價值損害即構成侵權的觀點,A 的行為代表應受懲罰的罪行。如果 A 有罪,那麼 B 和釀酒商或麵包師必須有權抵禦 A 的行為。但他們為抵禦的權利只能架構在他們(或他們的代理人)可以對 A 及其財產進行攻擊或限制的狀態上,即,B 必須有權阻止 A 進入勞動力或婚姻市場,也必須允許其他釀酒商或麵包師阻礙 A 隨心所欲地消費自己的錢(使用自己的財產經營啤酒廠或麵包店)。根據價值損害構成侵權理論,對他人財產的物理損害或限制使用顯然不能說構成侵權,對私有財產的物理性攻擊和物理性限制必須歸類為合法防禦。假若物理攻擊和物理財產限制會構成侵權,那麼 B 和釀酒商或麵包師就不能抵禦 A 的行為。 這兩種財產理論不僅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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