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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幾個重要特性


文:吳莉瑋
圖:US4,233,942號專利 | FIG 1

專利的概念最早出現於15世紀的威尼斯,隨著時日推移與各種國際條約的簽定下,逐漸遍行世界,雖然目前各國專利法之間仍存有些許差異,但對於授與專利的基本概念與流程則大致相同。

一般而言,專利指的是適格申請人向特定區域的專利局,提出申請人認為具有專利價值且符合記載要求的專利申請文件,其申請文件上記載之技術內容經過公開以及前述專利局之審查員的審查,經審查員認為符合「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等專利要件,並進行公告領證等程序後,申請人即獲得可以在特定區域內的特定期間具有特定範圍的專有排他實施權。

【專利權的幾個重要特性】


一、專利所保護的是一個概念:

原則上,只要有一個新的構想,寫成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向特定專利局提出申請並繳交當地政府規費後,經過審查員依照各國的審查規則詳細審查,並認為該構想符合專利要件,且第三者在特定公開期間內沒有提出異議,就能夠獲得專利權。

因此,專利可以只是一個能根據說明書實施的想法,不一定要眞的做出實體產品,也就是說,想到一個可行的構想然後付足保護費(申請費加上維護年費)給A國的專利局,經A國專利局審查員審查核准後就能獲得一定的期間在A國境內排除別人實施專利的特權。

二、地域性:

因為A國的地盤就只有那麼大,所以繳給A國的保護費只能獲得A國境內的特權,如果想要在B國、C國、D國都想要享有特權,那就得分別向B國、C國、D國的專利局提交專利申請,分別經過B國、C國、D國的專利局審查通過以後,再分別繳保護費給B國、C國、D國才行。

有的時候,B國和C國為了節省審查員的薪水以減低收取保護費的成本,所以組成區域性專利局(如歐洲專利局EPO),申請案只要經過前述區域性專利局審查,並認為符合專利要件後,就可以分別在身為該區域性專利局會員國的B國與C國繳保護費進行領證,對於申請人來說,可以稍微節省跟各國審查員溝通與文件往來的時間及成本。

特別說明一下,目前並沒有「一次獲得世界各國專利權」那麼好康的制度,雖然申請人可以選擇根據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認可的國際申請案受理局(Receiving Office)提出申請,取得「國際申請日」跟「國際檢索報告及書面審查意見」,申請人還可以選擇進行「國際初步審查」,並且在前述的國際階段中先進行專利範圍或說明書內容的修正,但是,不管是「國際檢索報告及書面審查意見」或「國際初步審查」,對於各締約國的專利局實質上沒有拘束力,也就是說,提出PCT申請案、繳交國際階段規費並且經過這麼多流程與時間之後,還是要依照最終希望在哪些國家獲得保護,而進一步向各國專利局提出正式審查申請,同樣也是要分別繳交各國的相關申請費用並通過各國專利審查機制後,才能獲得真正的專利權。

三、專有排他實施權:

專利權指的是「專有排他實施權」,並不是「專有實施權」,換言之,付了保護費不代表可以合法實施自己的專利技術內容,只能夠不准別人實施自己的專利技術內容。

舉例而言,甲在A國獲得「鉛筆」的專利,乙後來也在A國獲得「附有橡皮擦的鉛筆」的專利,因為專利是「專有排他實施權」,所以除了甲以外其他人在A國都不能做「鉛筆」,而除了乙以外其他人在A國都不能做「附有橡皮擦的鉛筆」,結果就是,甲在A國可以做除了「附有橡皮擦的鉛筆」以外的鉛筆,如附有照相機的鉛筆、可以摺疊的鉛筆、裝有鏡子的鉛筆、長毛的鉛筆等等,而乙若是在A國做「附有橡皮擦的鉛筆」,就會侵害到甲的「鉛筆」專利權。

四、專利的公開性:

現代的專利,基本上是政府用「有期限的專有排他實施權」當作條件,交換創新技術內容的「永久公開」。所以,專利一經申請提交之後,若不是被認為與國家安全有關的重大考慮或是申請人在限定時間內提出申請撤回,不論該申請案最終是否會取得專利權,其技術內容大都會在申請日後18個月進行公開,公開範圍就是當初提出申請時送件的摘要、專利申請範圍、說明書與圖式等,換句話說,若是不想要公開的技術內容,且其內容也不會被輕易模仿的技術,就不建議以專利的手段進行保護。

五、專利的期限性:

國際貿易組織WTO為了協同各國在專利法上的歧異,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中規定了許多締約國之國內法為保護智慧財產權應提供之最低標準,其中,TRIPs第26條規定對工業設計(Industrial Designs)的保護年限不低於10年,TRIPs第33條規定對專利(Patent)的保護年限不低於20年。

台灣2011年底通過的專利法為例,「發明專利」的權利期限為申請日後20年、「新型專利」的權利期限為申請日後10年、「設計專利(舊法稱新式樣專利)」的權利期限為申請日後12年。專利到期或者是未繳納維護年費,使得專利權消滅後,其技術內容回歸公眾使用。

六、專利權是權利不是獲利:

專利的獲利模式,除了直接與商業合作對象進行專利授權或是賣斷專利權以取得權利金之外,還可以在發現他人有侵犯自己所握有之專利時,主張對方侵權並要求對方停止實施或者是要求對方給付權利金,若初步主張未有共識時,專利權人可以尋求法律途徑申請法院禁令以進止對方進口或是在該市場販賣可能侵權之產品,並進入訴訟程序以主張對方侵權之損害賠償。因此,取得專利權之後,除了積極尋找合作對象進行專利授權之外,只有在他人疑似侵權而且專利權人亦進行權利主張的時候,才有將專利權轉換成損害賠償的可能。

由於專利審查由各國的審查員以人工方式進行,所以需要不短的時間,除了只會進行形式審查而不進行實體審查的註冊制專利,如台灣新型專利或者是中國實用新型專利等,其它需要經過各國專利局進行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的案件,通常花費數個月到數年不等,端看專利內容與審查機構的審查速度而定,換言之,如果產品的生命週期較短,該技術也有可能在專利核准之前已被市場淘汰,屆時所取得的專利權可能也已失去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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