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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專利與著作權


文:吳莉瑋
圖:Carsten Schertzer via photopin cc

專利(Patent)和著作權(Copyright)是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的其中兩種比較被一般民眾所熟悉的類別,雖然,智慧財產權除了專利與著作權之外,另外還有商標(Trademark)、營業秘密(Trade Secret)等其他申請規則和適用方法大相逕庭的類別,但是,相較於其他同樣以法律造就的人為權利,專利與著作權在網路跟資訊複製技術發達的現代,已經造成許多不可忽視且難以避免的後遺症。

要寫這篇文章之前,花了很多時間、看了一些書、寫了一些文章舖路:在「智慧|財產權?」中,論述智慧財產權並不是真正的財產權,而是一種各國政府利用法律創造出來的特權;在「財產權的理論規則」中,逐步定義財產權的內容以及符合公平合理的財產權規則。

接下來,在這篇文章裡,我要利用前述的推理基礎,證明人格權理論、勞動成果論、契約保留權利論及實用主張這四個支持理由的不合理,並進一步針對實用主張所提出之觀點,提出反對「專利」與「著作權」的理由。

【專利、著作權與商標、營業秘密等其他智慧財產權的差別】

在說明專利和著作權不具法理基礎前,先解釋專利、著作權與商標、營業秘密等其他智慧財產權的差別,以及本文排除討論商標和營業秘密的原因:

一、商標:

商標是用來保護特定文字與圖案的組合,用以幫助消費者識別和購買某種消費者預期的特定產品或服務。由於商標要先經過註冊程序,太過和前人申請內容相近的可能無法通過審查,採用一般廣泛使用的字彙組合也可能不被核准,雖然有少數幾例把地名或常用單字申請成功的特例,但總歸來說,商標在主張時,只能避免他人利用自己所註冊的標示內容在同樣類別的產品上,侵害商標者也通常都是因為故意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才會被告,如果只是用自己的名字提供同樣的服務並不會產生法律責任。

在我的標準看來,雖然先取了名字就不准別人用的這個概念,實在是有點莫名其妙,但看在除非是刻意引用來企圖欺騙消費者,或者是當局授權了不應該被核准的商標,否則不會誤踩地雷的份上,本文暫時先把商標排除討論。

二、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比較單純,要成為營業秘密的內容必須有明顯的機密標示,且營業秘密的有效範圍類似於契約概念,並不及於未同意保守秘密的第三者,或者是透過獨立研發得到的相同成果,所以並不會造成社會困擾。

三、專利:

專利和著作權就不同了,先來看看專利,「專利權的幾個重要特性」裡面定義:
專利指的是適格申請人向特定區域的專利局,提出申請人認為具有專利價值且符合記載要求的專利申請文件,其申請文件上記載之技術內容經過公開以及前述專利局之審查員的審查,經審查員認為符合「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等專利要件,並進行公告領證等程序後,申請人即獲得可以在特定區域內的特定期間具有特定範圍的專有排他實施權。
換言之,專利權人擁有的是禁止他人使用記載在專利說明書中的文字描述內容,可以對抗第三人,以主張專利權的方法向法院提出禁制令,禁止疑似侵權者在法院判決以前就必須停止使用自己的財產權,這種限制他人處分自己財產的特權,就是產生問題的所在,這樣的特權系統,不僅無法避免個體間的糾紛,更多時候是製造衝突的來源。

四、著作權:

著作權產生的潛在問題更是難以估計,相較於需要註冊、申請的專利系統,被宣傳得至高無上的著作權不僅一樣可以對抗第三人,且沒有地域性限制,也不需要註冊,加上權利客體繁多、著作財產權範圍廣、權利時限超長,在網路資訊發達、資訊內容數位化的時代中,只要接觸網路的使用者都極有可能早就觸犯某個不知名的人的著作權。著作權涵蓋客體與可主張之權利範圍廣泛,根據維基百科的定義:
著作權可保護的客體包括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健築、電腦程式等原始著作與部分改作,並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
五、專利和著作權能向第三人主張權利:

經過簡單介紹,大概可以理解為什麼專利和著作權這麼具有爭議,因為,他們都不需要個別簽訂契約,就能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想像一下,不能用自己擁有的電腦在自己買的紙上用自己擁有的墨水跟印表機印出一篇文章,不能用自己的嘴巴和聲帶在公開的場合唱歌,或者是,不能利用自己擁有的木材跟釘子作出一把梯子。

當然,如果直接通過這種法律是會惹起民怨的,為了要替這類本質上侵犯他人財產權的特權緩頰,同時要說出一套立法理論,許多學者都投入了苦工,提供了一些理論上與實用主義上的主張,甚至,基於實務上的考量,對專利與著作權本身加上許多主張限制,接下來,讓我們來慢慢思考這些支持的理由是否足以彌補前面所談到的諸多不合理。

【主張專利與著作權的憋腳理論】

一般而言,專利與著作權的立法理論有四種,人格權理論、勞動成果論、契約保留權利論及各種實用主張,因為實用主張的各種理由較繁瑣,留待後頭詳談,我們先從看人格權理論、勞動成果論與契約保留權利論這三個主張。

一、人格權理論(Personality Theory):

人格權理論通常會拿來辯護著作權,主張創作之內容為人格之表現,作者對其創作應該享有人格上的權利,如果他人未經許可地重製,就構成對作者人格權之侵害。

在接受這個理論之前先想一下,什麼是人格權。當個體在宣稱擁有人格之前,必須要先擁有自我所有權,也就是說,人格必須要依附於有形的身體,一個特定個體的人格只能夠表現在該特定個體的身體上,才算是該特定個體的人格。換句話說,在我的標準看來,所謂人格權脫離了宣稱有該人格的身體,就喪失意義。

即便不以財產權角度著手,而從社會學角度來看,當作者的想法以符號的形式記載於各種媒介,這些想法就會成為一種文本,「文本」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存在」,這個存在需要讀者運用自己的身體感官及固有知識,對於記載在媒介上的著作進行詮釋(或者稱再現),文本此時才具有意義,否則,充其量就只是一些未經解碼的符號而已,然而,經過「詮釋(再現)」的符號,已經變成讀者混合著自身人格的一種理解,這樣的理解,已非作者的人格權範圍。

有關符號、再現、文本等理論,在社會學裡有很多材料可供鑽讀,我在這裡僅引用維基百科介紹 Roland Barthes 網頁裡的一段話作為反駁人格權理論的依據:
所有文本都有很多層次和意義。巴特認為文本和織物是有相似之處的,他認為「文本就是引用的編織」,是從「無數文化與個人經驗中心」而來的。而文本的本質意義是什麼,完全是由讀者的印象決定的,這與作家的「激情」或者「品味」無關。也就是說,一個文本是在讀者那裡獲得統一的。每一部作品都在被閱讀的「此刻」被重寫,因為原著的意義本來就存在於語言本身和讀者的印象與理解中。
二、勞動成果論(Labor Theory of Property):

勞動成果論主張創作人擁有自身勞動之創作成果的所有權,認為發明或著作屬於人之精神創作,依天賦人權的觀念,屬於創作者的財產,應與其他財產具有同等受保護的地位。

引述「財產權的理論規則」:
創作跟勞動,不是取得財產權的必要條件,它只是一種生產的過程,轉換資源的手段,舉一個大家都能理解也可以接受的例子,雇主支出薪資並提供工具,讓願意接受這項工作任務的與薪資的員工,在上班時間內進行創作或者是進行勞動,不管這個員工是雕岀一座大衛像還是把零件組成一台鋼彈,它都不是這座大衛像或者是這台鋼彈的擁有者。
換言之,創作人擁有自身勞動之創作成果的所有權的前提,必須要創作人已經先行擁有創作成果所需資源的所有權,否則,光是「創作或勞動」,並不能合理取得一個新的財產權。

三、契約保留權利論(Piggy-backing on Rights to Tangible Property):

契約保留權利論主張創作內容可以是獨立於實體財產的交易客體,與一般有體財產權和人格權不同,屬於一種契約上可定義的獨立客體,因此能夠在訂買賣契約時將此部分客體進行保留,例如說,賣了一本背後印著不能翻印的書。

這個理論無法合理化專利或著作權的原因很簡單,即使,勉強能夠用許多技術手段,達到買賣標的物本身無法被複製之目的,但是,買賣契約的有效約束力,不及於第三人。

舉例來說,甲賣了一個契約明定不准複製的椅子給乙,但是丙去乙家玩的時候看到了這張椅子覺得很喜歡,回家以後就照著記憶中的樣子做出一張一模一樣的椅子,因為丙和甲並沒有契約關係,甲在契約保留權利論之下,並不能禁止丙去使用自己做出來的椅子。

是故,以契約理論來辯護「專利」跟「著作權」這兩個可以對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概念,是不能成立的。

【採用實用主張的前提】

在分析了支持專利和著作權的三個理論之後,不難發現這些理由並不能夠將專利與著作權制度合理化,相反地,這些理由偏頗地誤用了各種憑空定義的權利,並且讓專利與著作權制度堂而皇之地侵犯財產權規則。

引述「財產權的理論規則」:
「智慧財產權」,可以說是以人為的方式創造了「稀有性」,並且為了符合清楚、合理的權利標示要求,衍生了不同部門的法令,跟不同法令中,各種不仔細鑽研不會眞正清楚的龜毛要求。討論至此,個人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看法是,實質上,與其稱之為財產權,它更像是一種各國政府利用法律創造出來的特權。
雖然如此,仍然有許多人公開支持專利與著作權制度,扣除掉未經嚴謹思考就採信前述理論,誤將創作當成財產權甚至是人權的輕信主義者,仍有部份支持智慧財產權的學者在清楚知道專利與著作權制度會侵犯他者的財產權下,採取實用主張替專利與著作權辯護,認為犧牲部份人的財產權,提供創作者一定限制的獨占特權,可以用來增進公眾利益。

在詳細檢視實用主張的理由前,我們要先弄清楚,所謂的實用主張,只是一種假設,假設這樣做可以得到預期的效果,也就是說,評判一項假設主張是否能夠暫時成立,提出假設的一方必須要提供具有說服力的證據來證明假設的內容,否則,我們面對假說,必需要抱著假說隨時可能被新的證據推翻的心理認知,假說不能夠被當成理所當然的定理。

此外,「實用主張」這個想法本身也是差得可以,一旦我們接受「犧牲公平原則來促進社會公益」的概念,一切更糟的事情都可以基於這種概念而應該被接受:抽菸喝酒是不好的,所以國家可以立法限制人民用自己的財產購買菸酒的自由;假若國家認為某種思想是不好的,依照實用主張的原則,當然也可以立法限制人民閱讀不好的思想。

【未有成效證明的實用主張假設】

實用主張(Utilitarian Concerns)包含許多細節,在這裡僅列舉評論一些比較被常提出來的主張。

一、發明跟創作是為社會大眾服務、增進社會的技術知識,國家授與發明跟創作在一定期間內的獨佔權,可以鼓勵、促進技術的發展與創新研究。

這個主張假設獨占能夠促進創新跟公眾利益,然而,支持者並不能夠證明,到底專利和著作權促進了多少數量的創新或公眾利益,這些支持者更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為了導入專利和著作權所花費的社會成本,是否能低於其所宣稱的社會利益增進。

假如要證明這個主張,必須要能提供證據證明下面的算式:
因為專利與著作權而增進的社會財富 - 導入專利與著作權制度的社會成本支出 > 0
式子寫出來了,接下來要分別填入兩個數字,先來看看「因為專利與著作權而增進的社會財富」,我們很快地就遇到困難,即便經濟學家能夠把社會財富的增加計算出來(請注意,這個主張認為社會財富不僅包括物質增加還包括技術知識的累積),也沒有辦法提供證據證明,這些財富增進有百分之多少是專利和著作權制度促進的,例如戰爭、減稅、企業補助、自由貿易協定、新科學理論誕生等等也都能促進技術發展,要怎麼證明單單由專利和著作權制度促進的技術發展量,至今仍沒有學者能提出確切的數字。

好吧,跳過第一個數字來看看第二個,「導入專利與著作權制度的社會成本支出」簡單多了,我們只需要計算國家專利局的年度預算、專利事務所的營收、智財律師的薪水、智財訴訟的費用與賠償金額,可能還可以再加上專利授權金或是訴訟和解金等等。

換言之,在計算假說是否成立的算式中,能夠取得的只有明確知道的成本支出,而所宣稱的額外的公眾利益,毫無可取證據。假若一個假說無法被證明,或者是沒有辦法提出任何支持的證據,基本上,叫做胡說。

二、發明或創作人只有在可以預見未來將因此有所收益才會進行發明或創作活動,因此,專利與著作權可以提高發明或創作意願。

首先,這個假說要能成立的前提,必須要是專利與著作權能使發明或創作具有未來預期收益,但實際上,專利或著作權本身並不是取得收益的來源,法律上僅具有禁止他人使用特定的概念和文字組合內容的效果,若是想藉由主張專利或著作權來取得收入,必須要靠訴訟或者是授權他人實施才有機會,換言之,發明或創作人遇見未來有所收益的前提在於,消費者的購買意願,如果一個概念可以取得專利但是在市場上並沒有競爭力,稍微有市場嗅覺的創作人並不會多花成本去取得連訴訟對象都找不到的專利權。

再者,針對這個假說,讓我們來舉出實際的反例,Michele Boldrin 和 David K. Levine 在 Against Intellectual Monopoly 一書第 13 頁中,替瓦特的故事,做了簡要的結論:瓦特在發明第一代蒸汽機並取得專利之後,並沒有進一步提出更好得改良,相反地,瓦特和他的合夥人將精力都花在取締侵權跟操作獨佔市場等法律動作中,由於瓦特蒸汽機的專利權範圍廣泛,新一代的機器很難迴避設計,使得更好、效率更高的蒸汽機,只能在瓦特的專利過期後才開始大鳴大放。
The example of James Watt is a case in point: by making use of the legal system, he inhibited competition and prevented his competitors from introducing useful new advances. We shall also see that because there are no countervailing market forces, government-enforced monopolies such as intellectual monopoly are particularly problematic.

via Against Intellectual Monopoly, P13
三、授予專利特許,可以讓發明人公開技術內容,避免重複研發造成資源浪費。

針對避免重複研發造成資源浪費的這個主張,我們必須要認清,事實上,各企業花在調查專利、迴避設計、防禦型專利申請、爭議專利訴訟往來等等因為專利制度而衍生的額外資源浪費,早已抵銷甚至超過了所謂的節省重複研發。

【反對專利與著作權的理由】

專利和著作權制度的法律效力違反財產權規則,也無法達到其所主張的促進社會利益發展,相反地,專利與著作權制度的特權運作,造成大量的社會資源浪費,並且阻礙了科技發展。

一、著作權制度嚴重限制資訊跟思想的自由流通:

由於著作權根本不需要註冊,權利期又長得可以,在網路便利的生活中,一篇文章或者是一首歌的權利所有人到底是誰,根本無從分辨,網路使用者隨時有可能因為分享了一篇文章就觸犯著作權法,不僅要面對鉅額爭訟費用、罰款,更可怕的是還得面臨刑責的威脅,因此,著作權制度的最終效果,嚴重地威脅到言論自由。

二、為了迴避設計或是規避專利訴訟所造成的資源浪費與科技延緩:

拜美國權威所賜,目前全世界有加入 WTO 的國家都必須簽訂 TRIPs 條約,被強迫接收美國模式的智慧財產權系統,這個衝擊在電腦軟體、生物科技等新興科技領域中顯得嚴重。

新科技在剛開始發展的時候,各種發現幾乎都是創新的,因此取得專利很簡單,就像瓦特的蒸汽機例子,其後的改良幾乎難以避開創新專利的權利範圍,當所有改良都必須被收取權利金否則要面臨禁制令、爭訟等威脅時,實際上將大幅延緩科技發展。

Rex's blah blah blah 網站上提供一段長度約半小時且具有中文字幕的紀錄片《軟體專利的荒謬性》,完整的剖析關於軟體專利的問題與各方觀點,節錄 Rex 文中對軟體專利的評論如下:
過去有段時間,時常查閱特定領域的軟體專利,當時即發現幾乎大部份的習知技術 (prior art)都早以含糊不明的文字廣泛的登記為專利了。而且,這些專利註冊者,十有八九並非實際利用其創意經營生意。

於是,你幾乎沒有任何辦法撰寫一套不違反專利的軟體。但你若想經營一套生意,唯一保護你自己的方法是更賣力註冊其他的專利,用更模糊的字眼申請專利,於是你便能在受到威脅時,以攻為守。為了能夠長久在產業中存活,你不得不花費資源投資在專利開發上,而不是提供服務或製造產品。專利制度不再是鼓勵創新,而成為繳交給大企業的變相稅金。
近期的例子,不能不提蘋果電腦的大動作專利戰,Chao-Kuei Hung 在資訊人權貴ㄓ疑網站上整理的「當蘋果也蟑螂: 電子資訊產業轉型為專利訴訟產業」文中提到:
蘋果電腦的經營心法已經從 think different 轉變成 think patent。蘋果積極採取專利戰策略,攻擊其他資訊廠商,而且意不在勒索,而在於逼其他廠商退出市場。這將造成產業生態與就業市場的變遷,促使程式與產品設計等等這些「開發產品」相關的工作機會,逐漸被「專利申請與訴訟」相關的工作機會所取代,連蘋果自己的 iPad 與 iPhone apps 也將因此而提高經營成本。
三、市場由握有多數資源的寡頭獨占:

專利可申請的標的一直隨著科技發展在增加,那是因為,早期進入市場的企業在開始面臨競爭階段時,就會轉向保守並且施壓於政府,期望將自己領域內的技術納入可申請專利的範圍,藉此延長自己在市場上的獨占。

手中握有投入大量專利資源的大公司,除了可以威脅其它競爭者之外,也有的會採用專利池的概念與其他相同領域的公司交互授權,經過大企業們交互授權的談判結果,提高了進入該領域的競爭門檻,形成了特定族群的共同獨占,換句話說,小公司除了付權利金、花更多錢庫存更多談判專利,或者是等著被合併之外,很難才能進入該領域參與競爭,還是老話一句,對於企業來說,獨占絕對是好事,但是對於消費者來說,獨占代表花更多的錢買更差的東西。

Michele Boldrin 和 David K. Levine 在 Against Intellectual Monopoly 一書第 50 頁中,提出一個有趣的例子,說明 Badische Chemical Factory 在英國取得市場獨占並且利用法律系統將競爭者 Levinstein and Co. 趕出英國,Levinstein and Co. 搬到當時沒有專利制度的荷蘭之後繼續在競爭環境中研發並製造產品,Badische Chemical Factory 不但沒有如預期地更加緊研發,反而被 Levinstein and Co. 的後來產品擠出市場。
Another case in point takes place in England, also before the First World War. At that time the Badische Chemical Factory held a patent covering practically all chemical-based textile coloring  products. Levinstein and Co. developed a new and superior process to deliver the same product. Badische Chemical sued and obtained a court restraint, preventing Levinstein from using the new process to obtain the old product. Did Badische take advantage of this legal  victory to introduce the new and superior process in their own business? No, in fact Badische was apparently unable to figure out how the new process worked, and so did not make use of  it. Levinstein, on the other hand, moved to the Netherlands, where the patent was not enforced. Badische was less fortunate, as competition from Levinstein eventually put them out of business.

via Against Intellectual Monopoly, P50
四、扭曲科技研究與發展的方向:

另一個我想特別提出來談的,是科技研究與發展方向將會以是否能夠申請專利為主要前提,前面討論了這麼多,相信讀者都很清楚,專利就是一種名稱好聽的特權,謹此而已,但因為被廣泛又曲解地宣傳,使得許多人誤把專利跟競爭力劃上等號,對此,我想引用兩個台灣學界人士的文章,作為引發思考的敲門磚。

清華大學的彭明輝教授,在「學術自由的本意與淪喪」文中寫道: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在1920年代經過審慎的評估而決定成立專利委員會,將該校教師與學生的發明申請專利。1970年代的美國開始了學術界與矽谷的密切合作,成功地將學術的創新轉化成創新的企業,並且以此鞏固了美國在後冷戰時期的全球競爭力。大學與學術的角色也從服務於政府的需要以及人才的培育轉為全球產業競爭的先鋒部隊(Etzkowitz, 2005; Scott, 2006)。台灣的各大學也滿懷憧憬地設立「創新育成中心」,渴望著將教授的學術研究成果轉化為可以在全球市場上競爭的產品。

這樣的轉變過程在全世界都發展出「立意良善,禍害無窮」的發展軌跡。從好的立意來看,大學如果有能力將她的智慧商品化,就有機會以此自籌經費,徹底擺脫外部經費貢獻者的干擾,而達成大學機構完全的獨立。但是,這個想像忽略了一個重要的事實:要從智慧財產權的買賣來籌措財源,就必須引入擅長買賣的人,使他們先介入買賣,繼而介入決策,終而成為決策者。最後,「買賣」會從財源籌措的手段逐漸變質為學術首要的目標,終而徹底淪喪學術的良知與本務。
Chao-Kuei Hung 在資訊.人.權.貴 隨便記網站上整理的扭曲的智財宣導及評鑑制度 迫使大學追逐 「內耗型競爭力」文中提到:
大學評鑑制度在既有的專利制度之外,給大學教授額外的誘因與壓力,更加鼓勵大學教授拼命申請專利,對社會有利還是有害呢?首先,我們排除那些本來就從事專利發明並加以商業化的教授。這些人不需要評鑑制度的額外鼓勵,早就在從事創新與擴散。其次,原本並未從事專利發明並加以商業化的教授,多數顯然會申請臺灣的專利。如上一段所說,這是內耗型的競爭力:績效越好,申請到臺灣專利數越多的學校,對臺灣的傷害越大。更糟糕的是,一位教授如果是因為評鑑/升等/生存壓力(而非因為商業利益),才投入申請專利,那麼他所申請的 [不打算商業化] 的專利,對社會暫時完全沒有貢獻。如果其他人獨立發明(被這專利覆蓋到的)類似的想法,但同時卻也看到商業應用,那麼不管他原本是否申請專利,現在都將面對更高的擴散(商業化)門檻-他必須取得這位教授的同意,才能讓產品上市。簡單地說,他的專利,已經成為 [創新擴散以便真實助益社會] 的額外門檻。更糟的是,如果這位教授選擇成為專利蟑螂,他可能會等產品先上市,再去勒索 [真正生產商品、透過正當的商業行為讓創新的成果擴散至社會] 的那家公司。
【小結】

身為自由主義者,在原則上,我反對侵害財產權規則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堅持捍衛財產權規則的公平運作。

即使以非自由主義者的立場出發,即使是不在乎有多少人的財產權被威脅的人,也應該從實用主張的各種假說都無法被證明的這點,反對「專利與著作權制度」這個不知道可以獲得多少好處但是卻擺明有許多壞處的制度。

不管是哪種立場出發,都找不到應該支持專利與著作權制度的理由,因此,只剩反對。

【後記】

在接觸奧地利學派的理論而漸漸變成純粹的自由主義者之前,我是一個過著普通生活的憤青,抱著對社會正義有所期待的無畏精神,跟著別人喊著社會正義的口號,激情地參與社會運動,下班後也努力扮演資訊流通站的角色,充當公民新聞網站的翻譯志工。

因緣際會下栽進智財工作圈,剛開始當然也認為自己的工作很偉大,是在促進工商發展,是在作好事積陰德等等,但漸漸地發現,現實並非原先所認為的,我總是覺得,智慧財產權這整件事情不太對勁,這個想法是很惱人的。

為了解決這個令人困擾的想法,我抱著希望找能出說服自己的理由為出發點,閱讀了很多支持與反對智財權的文章和書籍,漸漸開始寫這一系列財產權的文章,最後,僅以這一篇文章作為一路走來尋覓智慧財產權之存在正當性的思考整理與總結。

當然,支持自己從事專利工程師的原因和當初選擇進入這領域的原因已經有點差異,慶幸的是,我目前的主要工作是撰寫用來申請專利的說明書,沒有實際參與主動主張專利權的業務範圍,對我而言,協助申請專利這份職掌並沒有侵犯任何人的財產權,也都還能夠在份內工作中找到存在的價值,畢竟,光是取得專利這件事情除了浪費社會資源之外並沒有侵犯任何人的財產,只要專利制度一日未消失,就總是會有撰稿的市場需求。

一份工作只要能夠問心無愧,同時又能養活自己,某種程度上,也就有繼續任職的理由。老實說,多虧這份工作帶給我的疑問,使我誤打誤撞地點進 Ludwig von Mises Institute 的網站,開始接觸奧地利經濟學派的思想,就好像在玩很久都無法破關的人生遊戲時突然在地上撿到價值觀攻略一樣,光這一點,讓我對自己的工作際遇總抱持感激。

【延伸閱讀】

A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Justified? by Markus Krummenacker

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by Stephan Kinsella

Against Intellectual Monopoly by Michele Boldrin and David K. Levine

PATENTS AND COPYRIGHTS:DO THE BENEFITS EXCEED THE COSTS? by Julio H. Cole

Are Patents and Copyrights Morally Justified? by Tom G. Pal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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