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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作】保險業危機的根源|Roots of The Insurance Crisis


文:吳莉瑋
圖:woodleywonderworks via photopin cc

本文意譯《Making Economic Sense》書中的《Roots of The Insurance Crisis》,分析了所謂的保險業危機,保險業與其盟友以過高訴訟支付造成營運問題為理由,出面提出聯合要求,修法訂定陪審團裁決的上限,以及最高限額(甚至取消)法律費用給付,特別是原告勝訴後付給原告律師的成功酬金。

對此,Rothbard 首先提出或許事實不是保險業所聲稱的,出面哭喊危機並呼籲立法的行為很有可能只是想更進一步取的更多利益,接著,從私人企業的角度,提醒私人企業的本質是「自負盈虧」,就算真的有危機,沒有人有責任要去挽救,更何況是尋求法律特權的保護傘,然後,分析其修法要求的內容與影響性,最後,提出侵權訴訟歸責問題的見解。

保險業危機的根源|Roots of The Insurance Crisis

作者:Murray Rothbard
譯者:吳莉瑋

最近對財產權與自由市場最大規模的攻擊,來自保險業及其相關責任:特別製造商團體和醫界組織。他們指控陪審團裁決造成給付暴漲,從而造成保險業破產的威脅,連帶造成更高費用或取消責任保險,那些行業與專業人員判定陪審團有罪。

對此,保險及其盟友要求修法,訂定陪審團裁決的上限,以及最高限額(甚至取消)法律費用給付,特別是原告勝訴後付給原告律師的成功酬金。

在分析這些措施之前,必須指出的是,可能根本沒有危機。批評者指出,保險公司年復一年地拒絕透露裁決和和解數字,或是把這些數字按行業或職業拆解。相反,保險業完全倚仗看起來精彩的異常單一軼事-他們很少在自己的生意上這麼做。

此外,批評者展示平均的保險給付並沒有提高,在過去的二十五年裡,遠比通膨率低。所以有可能根本沒有保險業危機,而這種歇斯底里的動作,可能想把成本嫁禍到原應獲得公正賠償的受害者案例,來為保險業得到莫須有的額外利益。

但是,讓我們假設保險業危機若是確實像業內人士說的那樣戲劇性。為什麼其他人應該要幫助他們擺脫困境?保險公司,其他的企業一樣,是企業精神。作為企業家,他們承擔風險:他們做得好並預測正確時賺錢,當他們預測得不好時損失。事情本來就應該這樣。他們獲益時應該得到榮耀,並在損失時承擔後果。保險,是保險公司收取保費來涵蓋他們預計需支付的金額,並在過程中獲利。如果他們蒙受損失的原因是他們經營不善,支付高於保費,他們不應該期望同情,更別說是從長期遭受苦難的消費者與納稅大眾手中得到紓困。

特別離譜的是,保險公司正試圖把要把陪審團裁決和訴訟費用設定最高上限。以任何費用聘請律師是每個人的權利,沒有人能干涉私有財產和簽訂契約的自由。律師,畢竟是我們面對不公正法律與侵權行為的盾牌,而我們聘請他們的權利不能被剝奪。

此外,「成功酬金」是讓窮人也請得起律師的了不起工具。而事實上,律師對費用收取的標準取決於他對案件的「投資」,收取較高費用鼓勵律師替客戶對抗難纏的訴訟。取消成功酬金會讓這些律師只服務富人,並在法庭上對抗普通人。這是保險業真正想要的嗎?

至於陪審團裁決,保險業與其同盟真的希望摧毀英美法的陪審團系統嗎?陪審團制度雖然有錯誤或效率不彰,但它一直是我們對抗國家的自由堡壘。如果他們想摧毀它,陪審團制度會被什麼代替-政府統治?只要我們還保留著陪審團制度,作為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仲裁,我們必須不妨礙其分配的正義,尤其是毫無意義的數額上限,賠償上限代表正義只代表小金額賠償,但沒有大額賠償。

這些不代表侵權法不必改革。這不是定量問題而是定性問題:誰應該承擔多少賠償?具體而言,我們必須杜絕「轉承責任理論」,即,個人或團體有責任,不是因為他們的行為造成損害,只是剛好他們在附近而且又剛好很富有。

因此,如果我們從零售商那買了一個產品,而產品有缺陷,是零售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製造商,因為我們沒有和製造商簽訂契約(除非製造商在產品上放了明確保固聲明)。零售商要起訴批發商,而批發商起訴零售商等,被起訴者確實違約並提供有缺陷的產品。

同樣,如果一個公司的經理損害了他人身體或財產,沒有理由讓「深口袋」的股東支付賠償,後者是無辜的,股東並沒有下令經理從事這些侵權行動。

更進一步,哭喊保險業危機讓陪審團傾向認定他們是「無魂的公司」,也就是股東。因此,應該要消除這種(轉嫁責任)的情況,修訂侵權法,把責任歸屬到那些實際上從是不法行為的個體。

簡言之,責任應該是全面和完整的,讓它只針對那些過錯者,也就是那些實際上在損害他人身體與財產的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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