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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作】國旗修憲案爭議|The Flag Flap


文:吳莉瑋
圖:Luke Redmond via photopin cc

本文意譯《Making Economic Sense》書中的《The Flag Flap》,Rothbard 評析了有關國旗修憲案爭議的正反論點,並推論證明這些論點的荒謬,最後,他以財產權的「傳統」觀點,簡單又清楚地解決了看似糾葛不清的國旗修憲案爭議,不管是禁止「褻瀆」而不能焚毀國旗,還是「言論自由」而反對禁止,兩方都把焦點放在錯誤的地方。以財產權的角度出發,只要這面國旗是你的私有財產,沒有人可以阻止你對這面國旗做任何處置,反之,只要有人未經你的同意就燒了你的國旗,這種行為將侵犯你的財產權,應該被禁止。

國旗修憲案爭議|The Flag Flap

作者:Murray Rothbard
譯者:吳莉瑋

最近的國旗修憲案爭議有許多奇異面向。為了處理國旗法令這種小細節而建議修改憲法的基本框架,簡直是荒謬。建議禁止「褻瀆」美國國旗。「褻瀆」的意思是「對神聖位格的輕慢」。美國國旗,也是美國政府的戰徽,是「神聖」的嗎?我們在創造崇拜國家的宗教嗎?那又是什麼滑稽可笑的宗教?

「褻瀆」到底指的是什麼?有什麼具體的行為要被取締嗎?焚旗似乎是件大事,僅管在美國焚毀國旗的數量似乎接近零。事實上,大多數焚毀國旗的都是愛國團體,如美國退伍軍人協會(American Legion)和海外退伍軍人協會(Veterans of Foreign Wars),他們依明定的規矩焚毀陳舊的國旗。

如果焚毀國旗被禁止,我們要在監獄裡鼓掌歡迎眾多的退伍軍人嗎?喔,你說意圖是關鍵點,你想禁止的是帶著冷笑和詛咒在焚毀國旗的嬉皮。但是,警察要怎麼分辨意圖,確保法律的威嚴只會出現在表情輕侮的嬉皮面前,並饒了虔誠敬禮的退伍軍人?

國旗修憲案支持者的論點陷入荒謬,但對手也同樣糟糕。公民自由團體長期把心力放在區分「言論(speech)」與「行動(action)」,並主張憲法第一修正案只涵蓋「言論(speech)」而未涵蓋「行動(action)」。(當然,印刷、分銷書冊等明確的「行動」,會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出版自由條款保護。)

如國旗修憲案的支持者所言,焚毀國旗是哪種「言論」?焚毀國旗最強調的難道不是動作-不受新聞自由條款涵蓋的那種?公民自由的退路,就像 Justice Brennan 大法官在許多焚旗案中所做的多數裁決,認為焚旗是「象徵性」言論,因此,雖然實際上是行動,仍受到言論自由保護。

但是,「象徵性言論」跟國旗修憲案支持者的「褻瀆原則」一樣空洞。言論與行動的區別完全消失,每個行動最終都能解釋成可以被原諒並受保護的「象徵性言論」。

舉例來說,我是一個白人種族主義,並決定買把槍射殺幾個黑人。但之後我可以說,這是可以接受的,因為這只是「象徵性言論」,我試圖要做出反對當前為了黑人立法的政治主張。

任何認為這種說法有些牽強的人,應該思考一個傻左派紐約法官的判決,他將紐約地鐵站驅逐乞丐視為「違憲」。法官主張,乞討是要更加幫助窮人的「象徵性言論」。幸運的是,這種說法在上訴被推翻,但「象徵性發言者」仍在紐約無所不在,堵塞街道、機場和巴士站。

沒有辦法宣布「國旗法令」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國旗法令的問題和言論自由沒有關係,公民自由團體陷入自己努力區分言論與行動的陷阱,因為事實上,這種人為的區分難以長期保持。

在言論自由原則造成的困境下,可以解決問題的重點,不是冠冕堂皇但站不住腳的言論自由權,而是自然又不可分割的私有財產自由使用權。即使是著名的憲法第一修正案專制法官 Hugo Black 也指明,沒有人擁有可以衝進你家和你高談闊論政治的言論自由權。

「言論自由」指的是租用一個地方並闡述自我觀點的權利;「出版自由」(我們可以看到言論和行動無法分割)指的是印刷並販售書冊的權利。簡言之,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只是私有財產權的一個重要的子集:有權租用、擁有與出售。

讓我們把注意力放在財產權,國旗問題立刻就能輕鬆解決。每個人都有權力,購買或編織一塊有美國國旗圖樣的布(或任何其他設計),然後拿它做任何事:燒它、玷污它、埋葬它、把它放在衣櫃裡、穿它等等。國旗法令不合理,因為它侵犯私有財產權。(憲法規定的條文裡有許多私有財產權的衍生條文)

另一方面,沒有人有權利過來燒了你的國旗或是其他人的。這種行為非法,並非因為燃燒的物品是國旗,而是因為縱火者未經你的同意就燒了你的私有財產。他侵犯了你的私有財產權。

請注意,我們把重點放在財產權,解決了所有深奧的問題。或許宣稱自己是財產權捍衛者的保守派們,會重新考慮他們所支持的侵犯財產權的主張。另一方面,也許那些對財產權態度傲慢的自由派,會開始考慮,從長遠看來,財產權可能是確保言論和出版自由的唯一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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