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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作】工會問題|The Union Problem


文:吳莉瑋
圖:cliff1066™ via photopin cc

本文意譯《Making Economic Sense》書中的《The Union Problem》,在罷工運動不盛行的台灣,或許會真的相信美國的罷工運動偉大故事,但事實通常和故事有差別。

在自由市場中,當一個雇員不滿於目前的工作環境,他隨時都擁有辭職與跳槽的自由,另一方面,雇主認為無法接受員工要求的時候,也有解僱對方另聘他者的權利。當然,如果勞資雙方有簽訂合約,違約的一方得承擔違約責任。

換句話說,除非你是摩西能夠號召全世界的工人(摩西夠力嘛?),否則,一個生產力只有一小時一千塊的人,想要要求到一小時一千五百塊的薪資,又奢望雇主會甘於賠錢支付,在自由市場中是不太可能會發生的情況。如果雇主對你特別喜愛可能就另當別論,畢竟,討雇主歡心也是一種生產力。自由市場的罷工要成功,第一要罷工者所要求的條件低於他能夠創造的生產力,第二要剛好雇主找不到更便宜的替代員工。

既然罷工條件這麼高,為什麼那些歐美國家留下那麼多傳奇的罷工故事?其成功的關鍵在於迫使雇主退步,雇主退步的原因只有他除了答應工會要求之外別無他法,因為雇主不自由。

透過使用暴力、佔領私有產權等侵權方式,再加上透過政治斡旋通過的諸多法令,禁止雇主解僱工會人員、禁止法院發出抵制暴力的強制令等等。工會運動在短期內達到談判目的,但長期下來,就造成那些工人產值難以達到工會要求的產業,因為提高的成本而減少產品競爭力,最後那些產業不是外流(例如到罷工比較不可怕的亞洲開廠或代工)就是倒閉。

工會問題|The Union Problem

作者:Murray Rothbard
譯者:吳莉瑋

工會再次展示他們的肌肉。去年,工會的罷工成功地造成紐約每日新聞《New York Daily News》的損失後,該公司被迫以低價出售給願意接受工會條件的英國大亨羅伯特.麥克斯韋(Robert Maxwell)。在這之前,巴士司機工會襲擊灰狗巴士公司《Greyhound》並計畫贏得漫長而血腥的罷工。工會,儘管其成員數目在二次世界大戰後大幅下降,是如何贏得這些罷工的呢?答案很簡單:在這兩個案例中,管理層試圖僱用替代工人來保持生產。而在這兩個案例中,系統性暴力被使用在產品與那些替代工人身上。

在紐約每日新聞《New York Daily News》的罷工事件中,擁有該新聞的芝加哥論壇報公司《Chicago Tribune Company》顯然沒有意識到,紐約司機工會是惡棍和暴徒手中的工會。工會持續地暴力攻擊書報攤,直到沒有人願意販賣紐約每日新聞《New York Daily News》。而警察則像典型的南方警察一樣,奉命在勞資糾紛中維持「中立」,換句話說,就是當工會對雇主與非罷工工人動粗時撇開目光。事實上,在此次罷工期間,市面上唯一可以看到該新聞的地方,是遊民們在地鐵的兜售。顯然,工會認為毆打或殺害遊民對公共關係形象沒有太大幫助。在灰狗巴士公司《Greyhound》的罷工事件中,狙擊手多次射擊巴士、傷害司機與乘客。總之,使用暴力是罷工獲勝的關鍵。

美國的工會歷史替暴力罷工罩上浪漫和誇張的故事:博爾曼大罷工(Pullman strike)、霍姆斯特德大罷工(Homestead Strike)等等。由於勞工歷史學家幾乎都偏向於支持工會,他們強烈地暗示幾乎所有暴力都是用人單位與警衛所犯,他們肆意毆打罷工工人或工會組織。事實完全相反。幾乎所有的暴力都是工會對雇主財產的侵犯,特別是把那些替代工人抹黑成罷工工賊(Scab)。(要不要來談談羞辱式語言!)

工會總是罪魁禍首。雇主並不希望暴力,他們要的是和平與寧靜,不受阻礙與順利地生產和出貨。暴力是破壞,勢必會損害公司的利潤。但是,工會的勝利取決於它是否能使該公司繼續生產,因此他們必須消滅那些直接競爭對手,也就是替代工人們。

親工會的辯護者經常堅持工人有「罷工的權利」。沒有人否認這點。很少有人會主張強迫工人。除了一些恐慌的例子,如杜魯門總統威脅要徵召罷工的鋼鐵工人進入軍隊後,再迫使他們回去工廠。每個人肯定都有辭職的權利,這不是問題。問題是,雇主也有權利聘請替代工人並繼續生產。

工會也在展現他們的政治肌肉,施壓國會通過立法,禁止雇主僱用永久性替代工人。因為永久性替代工人的意思是告訴那些罷工者:好,你不用再回來了!現在,雇主已經被嚴重限制了此種權利,他們不能聘用永久性替代工人,也就是解僱任何以「不公平勞動」為名發起罷工的罷工者。國會應該做的是把權利延伸到可以解僱這些「不公平勞動」。

除了他們的習慣性暴力外,所有工會的理論都漏洞百出。他們的觀點是,工人不知怎地「擁有」自己的工作,因此,雇主僱用替代性勞工來告別罷工者是非法的。雇主解僱或僱用其他人的行為就侵犯了「工作所有權」。沒有人擁有任何在未來的「工作所有權」,人只擁有已完成之工作需依照合約支付的權利。沒有人應該要擁有永遠把手插在雇主口袋裡的「權利」;這並不是「權利」,而是系統性竊盜他人財產。

即使工會不直接暴力,改用那些備受尊敬且被歌頌的警戒線,顯然,那也不過是一個恐嚇替代工人或消費者不准越線的兇殘警告。把警戒線跟「表達的自由」當成同一種概念的想法很可笑:如果你想宣佈某個小鎮裡有場罷工,你可以只設置一個告示牌,或是選用侵入性低的方法,在當地媒體上廣告。但即使只設置一個告示牌,問題來了:沒有人有權利未經同意在他人的財產上設置告示牌或表達訊息。在此問題上,法院產生了混淆與不一致:難道罷工者有權利在目標雇主的財產上設告示牌?這顯然侵犯雇主的財產權,雇主被迫接受侵入者進入他的土地,譴責他並傷害他的生意。

這個問題又是如何:工會有權利在工廠或公司前的人行道上設置告示牌嗎?到目前為止,法院已欣然接受該權利的行使。但是,人行道上通常緊臨業主的建物,而業主也必須維護並保持其暢通等等。從某種意義上說,業主也「擁有」人行道,因此,禁止在私有財產上設置告示牌的規定也應適用於這裡。

美國的工會問題有兩方面急需改革。其中之一工會的系統性暴力。在地方層級,透過指示警察以保衛私有財產來補救;在聯邦層級,廢除惡名昭彰的「諾利斯-拉瓜蒂亞法案(Norris-LaGuardia Act of 1932)」,該法案禁止聯邦法院發出強制令對抗發生在勞資糾紛中的暴力。

在 1932 年之前,這些禁令非常有效的阻止工會暴力。該法案通過的基礎是費利克斯.法蘭克福(Felix Frankfurter)備受尊敬的假研究,他謊稱該禁令並非反對暴力而是反對罷工。(對於法蘭克福研究的明確駁斥,很遺憾地晚了半世紀。參見 Sylvester Petro, “Unions and the Southern Courts - The Conspiracy and Tort Foundations of Labor Injunction," The 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 [March 1982], pp. 544-629.)

第二個重要的步驟是要廢除德高望重的「瓦格納法案(Wagner Act)」(國家勞動關係法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1935 年通過後至今仍然存在,儘管屢經修改,仍然是美國工會的基礎法,還有那些複製聯邦法規的州法。該法案在經濟課本中被誤導性地稱為「保證勞工的集體談判權」。廢話,工會一直有這樣的權利。 該法案的真正效果,是迫使雇主要「真誠地」與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選出來的「談判單位」進行集體談判。所謂的「談判單位」只是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一個任意又專斷的定義。

談判單位的成員替別的工會(或是沒有任何工會)進行投票,而工人則被迫成為該工會的「代表」。為了建立這種強制性的集體談判,雇主被禁止解僱工會組織者,被迫提供工會組織空間,還被禁止「歧視」工會組織者。

換句話說,我們從 1935 年以來就受苦於強制性的集體談判。工會從不會滿足於「公平的競爭環境」,我們將永遠不會有自由的經濟體系,直到「瓦格納法案」和「諾利斯-拉瓜蒂亞法案」被廢除,這兩個法案,是從羅斯福新政以來而至今仍困擾這個國家的中央集權制的重要組成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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