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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摘】私有防禦 - 5. 有關侵略保險

作者:Hans-Hermann Hoppe
譯者:吳莉瑋
摘自:私有防禦

5. 有關侵略保險


現在必須解決第二個問題。即使防禦性保護為可保險商品,仍存在明顯不同形式的保險。讓我們考慮兩個典型的例子:天災保險與工業意外或災害保險,前者如地震、洪水、颶風,後者如機械故障、爆炸或產品缺陷。前者可作為團體或相互保險的例子。有些地區比其他地區更容易遭受天災,所以保險需求與價格將在某些方面比其他人高。然而,保險公司將特定疆界裡每個位置的風險視為同質,保險公司大概知道整體而言某地區的事件頻率與程度,但不知道任何疆界內特定位置的特定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每個參保人都支付每單位保險價值相同保費,而同時段內收取的保費大概足以涵蓋所有損害索賠(否則保險業將虧損)。因此,具體的個別風險被相互保險分擔。

相比之下,工業保險則可作為個人保險的例子。不同於天災,這類保險的風險是人類行為的結果,即,生產工作。每個生產過程都受個體生產者的控制,沒有任何生產者想要故障或災難,正如我們所看到,只有非意圖的意外災害才可投保。然而,即使整體而言很大程度上能控制成功,每一個生產者與生產技術也都仍有超出控制誤差幅度的偶然事故。儘管這些是個別生產者或生產技術的無意結果,工業意外的風險仍因每個生產者或生產過程而異,因此,不同生產者與不同生產過程的風險無法被共同分擔,每一位生產者都需要個別保險。在這個情況下,保險公司知道某時段內可疑事件的頻率,但不知道任何特定時間點的事件發生可能性,除非時段內都由同一生產者與生產技術操作。在此並不假設同時段內收取的保費大概足以涵蓋所有損害索賠,相反的,推定的獲利狀況是許多時段內所收集的保費足以涵蓋這些相同時段內的所有索賠。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必須持有足夠履行合約義務的資本儲備,在計算保費時也必須將儲備現值納入考慮。

第二個問題也就變成哪類保險適用於抵禦侵略的保險?是像抵禦天災那樣的團體保險,還是像工業意外那種個人保險的形式?

先提醒,這兩種形式的保險代表只有兩種極端可能的統一體(continuum),而這個統一體內任何特殊風險都沒有明確的固定位置。譬如,因為氣象學、地質學、工程科學與技術的進步,以前視為同質(允許互保)的風險變得越來越去同質化。值得注意的是,醫療與健康領域的保險特別有著這種傾向,隨著遺傳學與基因工程(基因指紋技術)的進步,以前將涉及大量人數的醫療與健康風險視為同質(非特異性),現在也變得越來越具體與異質。

考慮到這點時,我們可以對保護保險作出任何具體結論嗎?我希望可以。畢竟,從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的角度看來,所有保險都要求偶然風險,而侵略意外與天災或工業災害截然不同。天災與工業事故是自然力量與自然規律運作的結果,侵略則是人類行為的結果;自然是盲目的而不因人而異,不管是同一時間點或隨著時間推移,但侵略者可以蓄意選擇特定目標受害者以及攻擊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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